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以后,日本的医疗纠纷不断增多,六十年代后呈飞跃增加之后则出现一个渐增的趋势至今。
从六十至九十年代,日本的医疗纠纷呈现出两大特征,一是医疗纠纷的大规模化,其主要表现是损害赔偿额的提高。另外,医疗事故纠纷中常常伴随其他复杂因素。如医疗事故与药害事故、医疗事故与交通事故的纠纷等,从而使医疗纠纷呈现出复杂多样性。第二,医疗纠纷的大规模化和复杂化,使医疗纠纷的解决困难化,同时人们对医疗纠纷的观念也发生了改变。
医疗事故纠纷的解决主要是损害赔尝的问题,在日本,解决这一问题的手段主要有3种,即当事者之间的对话解决、法院的调解和诉讼及日本医师会的解决。
当事者之间的对话解决是解决纠纷最基本的形式。这种方式的优点是简单易行,节省时间和费用。不利点是由于没有第三者参与,强者一方往往占有优势。由于医疗行为的特殊性,目前采用这一方法解决医疗纠纷的事例不是很多。一般来说,只有在责任非常明显的情况下会采用这种方式,这时,争论的焦点不是责任的有无,而是责任的程度和损害额的问题。
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纠纷,一般可通过判决、和解、撤诉、放弃等形式来解决。与普通诉讼相比,医疗诉讼中撤诉者很少,而和解率约有10%,这主要是因为医疗纠纷的证据收集比较困难,诉讼时间长,花费比较大等。另外,如果被告是国家或地方政府设立的医院,和解需要得到相应议会的承认,这样,事前对话解决几乎不可能,这也促使了法庭和解件数的增加。
在普通案件的判决中,原告胜诉率几乎达到85%,而医疗诉讼中,原告的胜诉率则比较低,平均只有30%,特别是近几年来原告胜诉率有进一步降低的倾向。一般来说,医疗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有6种:①医生的单纯失误型;②医生的注意不足型;③不可抗力型;④未来的不确定型;⑤医疗技术界限型;⑥疾病的特定型。以往第一和第二类型比较多,所以原告胜诉率相对较高。近来,由于医疗技术的进步,检查和诊疗手段的提高,前两种失误越来越少。即使有,因为责任明确,一般都通过协商解决。而与此相对,后几种类型一般通过法院来解决,而且,由于患者的体质和疾病特性的复杂性,在医疗诉讼中,对疾病原因的界定、因果关系的证明、医生过失的界定和证明会更加困难。所以,在诉讼中,对患者越来越不利。从损害赔偿金来看,有几十万日元的,也有数亿日元的,差别很大,一般以5亿日元以下的居多。随着时代变化,赔偿额有不断上涨的趋势,这主要反映了社会对人的价值的重视,以及身体致残将来所需护理费用的增加。而后者又主要集中在妇产科和儿科,特别是与新生儿有关的事例。在原告胜诉时,如被告不按时支付赔偿,原告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除以上两种解决纠纷的手段之外,作为一种中间制度,还有医师纠纷处理委员会和部分律师协会进行的仲裁制度。医师纠纷处理委员会是在各都道府县(相当于中国的省)医师会内部设立的纠纷处理机关,虽然它是医师会的内部机关,不像法院那样属第三者机关,但实际上大量的医疗纠纷都在这里解决。日本医师医疗赔偿责任保险,是以东京海中火灾保险公司等5家损害保险公司为保险者,从1973年7月1日开始,由日本医师会以加入保险的会员征收的部分费用作为保费,以团体身份加入,而以加入医疗赔偿保险的会员为被保险者。当出现保险事故时,支付的最高限度额,每一位被保险者1年为1亿日元。在纠纷处理中,首先是会员医师从患者方接受损害赔偿请求,经都道府县医师会判断后,向纠纷委员会提出请求;纠纷委员会与保险公司联合组成调查委员会,对纠纷情况进行调查,然后,由每月一次的赔偿责任审查会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的公正性,采取相关人员回避制度,由具有中立立场的有学识经验者10人(医生6人、法律人员4人)进行审议,决议以过半数为通过。审查结果的主要内容包括:赔偿责任的有无、赔偿责任额的多少和其他为使事件处理公正所需要的对策。结果要做成文书形式,最后,以审查结果为基础,对纠纷进行处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