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April 16, 2024

各国医患纠纷处理不同:美国禁医闹日本多和解

医疗纠纷是一个世界性问题。美国医学研究所1999年发布的报告透露,美国每年约有9.8万人死于可预防的医疗差错,远超过工伤交通事故和艾滋病死亡人数,造成损失高达290亿美元。这一报告曾震惊当时的美国克林顿政府,但此后的小布什政府和奥巴马政府,依然未能降低美国的医疗事故。

近年来,世界各国医疗纠纷发生率上升,如何有效预防和解决医患矛盾,成为各国政府共同关注的重要社会议题之一。但由于国情不同,各国处理医患矛盾的方法不尽相同。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发达国家的医疗事故频繁发生,但医患矛盾不算尖锐,患者很少选择暴力来解决医患矛盾,因为法律是解决纠纷的最好途径。

专题文字:李明波

美国

医院设伦理委员会,有纠纷先走法律路

医疗疏忽和医疗失误在美国是个严重问题。美国有关部门处理医疗纠纷等医患矛盾时,力求照顾医患双方,努力寻找两者利益的平衡点。在维护患者利益的同时,也注重保护医生的权益。美国有11个州规定,只有医疗疏忽的责任超过50%时,被告才需要进行赔偿,其他州则规定按责赔偿。美国一些州的执法部门认为,如果对医院和医生的惩罚过重,使其经营成本和风险高到难以忍受,只会使专业人才外流,最终倒霉的可能还是患者。

美国人处理医疗事故的系统比较完备,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第一选择往往都是打官司,很少去医院闹事。美国没有卫生行政部门,其医疗标准和规范都由美国医学会制定。美国医学会专业规范与法律委员会于1994年修订发布了《医患关系基本原理》。

首先,几乎每个美国医院内都有一个风险管理部门伦理委员会,专门负责调查医疗失误。他们从专业技术的角度,调查有争议的案例,以判断主管医生是否尽责尽力以及是否有过失。如发现主管医生有过失,他们有权对责任人进行专业处罚,且还要向司法部门报告。伦理委员会的成员并非只是来自医院,而是来自各个行业,有医院的医生、注册护士以及社区代表、社会工作者、律师等。伦理委员会成立之后,医院的医患纠纷大为减少。

其次,受害者本人及其家属可聘请律师,根据自己掌握的证据,证明医生有过失。美国的法律很严格,专业律师也很厉害,一旦医院被证明有过失,法官可能判罚赔偿数十万、甚至数百万美元。

再次,美国的医药费往往由保险公司支付,所以保险公司也会对医疗过程进行监督。这种系统性的处理方法,确保患者的利益一旦受损,很容易得到专业鉴定,且通过各种途径得到赔偿。与此相反,如果患者去医院闹事,会因为危害医疗秩序而被捕,甚至被判入狱。一方面医患纠纷很容易得到处理,一方面去闹事反而会招致损失,患者自然不会选择后者。

医疗诉讼近年大幅增加

当然,也并非所有的美国患者会采用法律手段解决医疗纠纷。最极端的一个例子发生在2010年9月16日。当时美国马里兰州巴尔的摩市最大的一家医院约翰·霍普金斯医院发生一起枪击事件,医生被一名病人的儿子枪击致伤,凶手随后杀死母亲和自己。警方介绍说,案发时,凶手正在听外科大夫介绍80岁老母亲的病情以及治疗状况。

但这在美国毕竟属于极端现象。美国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和案例也表明,陪审团更同情患者,法官更容易做出偏向患者的判决。因此,美国医疗诉讼近年大幅增加,直接找医生实施暴力的现象很少出现。

在美国,任何人不可以随意到一个私人家庭或单位闹事,未应邀踏入私人领地都是违法的,主人可以采取自卫行动,更何况在医院这种治病救人的神圣地方,闹事将威胁更多人的生命安全,警察一定会立即赶来处理,这一点足以警戒所谓的“医闹”。

此外,在约翰·霍普金斯医院枪击案后,美国各医院已经高度关注对来自患者和家属的安全威胁非常重视,甚至连一些威胁性的语言也会被医院提交给安全部门来处理应对。

日本

处理时间短,赔偿金额高

日本是世界上人均寿命最高的国家之一,然而近年来却不时发生重大医疗事故。日本媒体曾披露,仅2006年一年,日本全国270所国立医院共发生医疗事故1300起,导致150人死亡。

日本在处理医患关系方面,主要有以下五方面经验。第一是建立医患信任关系。为了增加病人对医生的信任,日本1995年成立了医疗评估机构,监督医院向患者提供优质服务,对所有医院进行综合评分,评估合格者发给合格证书,并在网上公布结果。

第二是从失败中汲取教训。为了让人们在事故中总结经验,日本厚生劳动省建立了医疗事故数据库,成立了由医生、律师、民间组织代表参加的医疗事故信息研究会,研究如何预防事故、查明事故原因以及应对策略。

第三是利用完善的医疗保险制度化解矛盾。院方通常为医生购买保险,许多小的纠纷或事故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得到解决,不至于酿成大的纠纷。

第四是通过法律手段协调双方关系,做到发生医疗事故有章可循。按规定,发生医疗事故后,日本的医院要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要向病人家属作出解释,属于院方的错误,医院要真诚道歉,并在经济上给予赔偿。如果有医患双方对责任承担存在争议,可诉诸法律,不过大部分医疗诉讼案都以和解方式解决,这反映出医疗诉讼案对原告造成的巨大心理和经济压力,种种原因使很多患者家属最终选择通过和解结束官司,拿走一笔数额可观的赔偿金了事。

统计显示,日本医疗事故诉讼案的平均审理时间逐年缩短。1996年,平均每个案件的审理时间为37个月;而到2006年,平均审理时间已缩短为25.1个月,10年间几乎“快”了整整一年。同时,日本2006年医疗诉讼案的和解率创造10年来的最高纪录,达到53.3%,而原告的胜诉率却创下近年来同类案件最低水平,仅有35.3%。

此外,日本政府也加紧建立相关制度,帮助医疗诉讼中处于相对劣势的原告患者和家属。日本厚生劳动省今年计划建立一个新的补偿机制,对医疗事故中受害患者家属推行“无过失补偿制度”,即无论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失,受害患者家属都可以获得一定的补偿,其额度将由第三方权衡决定。

德国

设独立调解机构,处理效率超法庭

德国卫生组织2002年公布的统计资料显示,德国每年的医疗事故总数达到10万起。

医疗事故发生后,病人或者其家属一般首先与当事医生或者院方进行直接接触以确认事实,并协商可能的赔偿问题。如果这一措施没有达到效果,病人可以向一个叫做“医疗事故调解处”的机构求助。调解处是德国设立的专门负责医疗事故庭外解决的机构,由各州的医生协会单独或者几个州的医生协会联合设立。

调解处的工作人员由法律界人士和医生组成。在接到病人关于医疗事故的陈述报告后,调解处会根据情况组成一个专家小组,而该小组中必定有一名医生与涉嫌造成事故的医生从事相同的专科,以保证对事故发生的过程进行专业鉴定。

但专家小组必须在得到病人和医生的双方同意之后才能开展工作。

设立调解处的好处主要是在发生医疗事故后,尽可能免去当事人打官司的漫长历程与昂贵费用。

不过,调解处对事故的最后处理意见只是建议性的,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当事的任何一方不同意该处理意见,仍可诉诸法律。在模棱两可的情况下,法院一般都作出有利于医生的判决。统计资料说,法院裁决的案件中只有大约10%判定病人一方胜诉。

本文来自:搜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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