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95年下发的公通字【1995】91号《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
公民的籍贯应为本人出生时祖父的居住地(户口所在地),具体地址填至区或不设区的市。祖父去世的,填写祖父去世时的户口所在地;祖父未落常住户口的,填写祖父应落常住户口的的地方;公民登记籍贯后,祖父又迁移户口的,该公民的籍贯不再随之更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95年下发的公通字【1995】91号《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
公民的籍贯应为本人出生时祖父的居住地(户口所在地),具体地址填至区或不设区的市。祖父去世的,填写祖父去世时的户口所在地;祖父未落常住户口的,填写祖父应落常住户口的的地方;公民登记籍贯后,祖父又迁移户口的,该公民的籍贯不再随之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