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是不是非机动车?要想搞清楚这个问题,必须先弄清楚非机动车的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章第一百一十九条中指出,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电动自行车的国家标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号:GB 17761-2018)中指出,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具有脚踏骑行能力;具有电驱动或/和电助动功能;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
电动自行车的国家标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号:GB 17761-2024)中指出,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可使用电助力功能的电动自行车应具有脚踏骑行装置;仅具有电驱动功能的电动自行车,可设置脚踏骑行装置,也可不设置脚踏骑行装置;使用电驱动功能行驶时,最高车速不应超过最高设计车速,且最高设计车速不应超过25km/h,如果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应提供动力输出;使用铅酸蓄电池的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应小于或等于63kg,其他类型的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应小于或等于55kg;电动自行车的电池组标示的标称电压通常可选择为24V、36V或48V,标示值不应超过48V;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
只有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号:GB 17761-2018)或《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号:GB 17761-2024)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才属于非机动车。
原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标准号:GB 17761-1999)已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