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March 29, 2024

淺談日本醫療糾紛與處理辦法

  二十世紀五十年代以後,日本的醫療糾紛不斷增多,六十年代後呈飛躍增加之後則出現一個漸增的趨勢至今。

  從六十至九十年代,日本的醫療糾紛呈現出兩大特徵,一是醫療糾紛的大規模化,其主要表現是損害賠償額的提高。另外,醫療事故糾紛中常常伴隨其他複雜因素。如醫療事故與藥害事故、醫療事故與交通事故的糾紛等,從而使醫療糾紛呈現出複雜多樣性。第二,醫療糾紛的大規模化和複雜化,使醫療糾紛的解決困難化,同時人們對醫療糾紛的觀念也發生了改變。

  醫療事故糾紛的解決主要是損害賠嘗的問題,在日本,解決這一問題的手段主要有3種,即當事者之間的對話解決、法院的調解和訴訟及日本醫師會的解決。

  當事者之間的對話解決是解決糾紛最基本的形式。這種方式的優點是簡單易行,節省時間和費用。不利點是由於沒有第三者參與,強者一方往往佔有優勢。由於醫療行為的特殊性,目前採用這一方法解決醫療糾紛的事例不是很多。一般來說,只有在責任非常明顯的情況下會採用這種方式,這時,爭論的焦點不是責任的有無,而是責任的程度和損害額的問題。

  向法院提起訴訟的糾紛,一般可通過判決、和解、撤訴、放棄等形式來解決。與普通訴訟相比,醫療訴訟中撤訴者很少,而和解率約有10%,這主要是因為醫療糾紛的證據收集比較困難,訴訟時間長,花費比較大等。另外,如果被告是國家或地方政府設立的醫院,和解需要得到相應議會的承認,這樣,事前對話解決幾乎不可能,這也促使了法庭和解件數的增加。

  在普通案件的判決中,原告勝訴率幾乎達到85%,而醫療訴訟中,原告的勝訴率則比較低,平均只有30%,特別是近幾年來原告勝訴率有進一步降低的傾向。一般來說,醫療事故發生的原因主要有6種:①醫生的單純失誤型;②醫生的注意不足型;③不可抗力型;④未來的不確定型;⑤醫療技術界限型;⑥疾病的特定型。以往第一和第二類型比較多,所以原告勝訴率相對較高。近來,由於醫療技術的進步,檢查和診療手段的提高,前兩種失誤越來越少。即使有,因為責任明確,一般都通過協商解決。而與此相對,後幾種類型一般通過法院來解決,而且,由於患者的體質和疾病特性的複雜性,在醫療訴訟中,對疾病原因的界定、因果關係的證明、醫生過失的界定和證明會更加困難。所以,在訴訟中,對患者越來越不利。從損害賠償金來看,有幾十萬日元的,也有數億日元的,差別很大,一般以5億日元以下的居多。隨着時代變化,賠償額有不斷上漲的趨勢,這主要反映了社會對人的價值的重視,以及身體致殘將來所需護理費用的增加。而後者又主要集中在婦產科和兒科,特別是與新生兒有關的事例。在原告勝訴時,如被告不按時支付賠償,原告可以要求法院強制執行。

  除以上兩種解決糾紛的手段之外,作為一種中間制度,還有醫師糾紛處理委員會和部分律師協會進行的仲裁製度。醫師糾紛處理委員會是在各都道府縣(相當於中國的省)醫師會內部設立的糾紛處理機關,雖然它是醫師會的內部機關,不像法院那樣屬第三者機關,但實際上大量的醫療糾紛都在這裡解決。日本醫師醫療賠償責任保險,是以東京海中火災保險公司等5家損害保險公司為保險者,從1973年7月1日開始,由日本醫師會以加入保險的會員徵收的部分費用作為保費,以團體身份加入,而以加入醫療賠償保險的會員為被保險者。當出現保險事故時,支付的最高限度額,每一位被保險者1年為1億日元。在糾紛處理中,首先是會員醫師從患者方接受損害賠償請求,經都道府縣醫師會判斷後,向糾紛委員會提出請求;糾紛委員會與保險公司聯合組成調查委員會,對糾紛情況進行調查,然後,由每月一次的賠償責任審查會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為保證審查的公正性,採取相關人員迴避制度,由具有中立立場的有學識經驗者10人(醫生6人、法律人員4人)進行審議,決議以過半數為通過。審查結果的主要內容包括:賠償責任的有無、賠償責任額的多少和其他為使事件處理公正所需要的對策。結果要做成文書形式,最後,以審查結果為基礎,對糾紛進行處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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