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April 26, 2024

關於人像攝影作品的版權歸屬

提問:人像攝影作品中著作權是屬於攝影師還是屬於被攝者(模特)?比如在使用圖片過程中中著作權到底是屬於攝影師還是屬於被攝者貓力?法律上該怎麼衡量呢?比如:如果合同沒有事先約定,攝影師給某模特拍了一組照片,模特如果自己使用這組照片作為商業用途,是否構成侵權?反之,如果攝影師未經模特允許將此照片商用獲利,是否構成侵權?在合同沒約定的情況下,這組照片的版權是屬於拍攝者還是屬於模特呢?是不是任何一方想要商用此組照片都需要徵得對方的許可?

知乎:攝影作品在無特別約定情形下,其著作權(版權)歸屬於創作該項作品的主體,即作者(攝影師)。因此若無事先約定,被攝者將該組照片商用,應徵得著作權人(即攝影師)同意並向其支付報酬,擅自使用構成侵權。 人像攝影的特殊性在於同時涉及著作權和肖像權的問題,即一般情形下由攝影師享有著作權,被攝者享有肖像權,兩項權利相互制約。貓力事件中出現的是被攝者未經著作權人(攝影師)同意擅自將作品商用構成著作權侵權的情況。反之,如攝影師未經肖像權(被攝者)同意擅自將作品商用,則構成肖像權侵權。所以在涉及人像攝影作品商用時,應事先就其相關權利歸屬及使用方式和範圍等進行明確約定,以避免出現糾紛。

總之,人像攝影作品同時受著作權和肖像權的約束,即一般情形下由攝影師享有著作權,被攝者享有肖像權,兩項權利相互制約。非人像攝影作品不受肖像權限制,比如某攝影師拍攝了一組自然風光照片、花草樹木的照片,攝影師享有這些照片100%的版權,他人無權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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