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March 29, 2024

各國醫患糾紛處理不同:美國禁醫鬧日本多和解

醫療糾紛是一個世界性問題。美國醫學研究所1999年發布的報告透露,美國每年約有9.8萬人死於可預防的醫療差錯,遠超過工傷交通事故和艾滋病死亡人數,造成損失高達290億美元。這一報告曾震驚當時的美國克林頓政府,但此後的小布什政府和奧巴馬政府,依然未能降低美國的醫療事故。

近年來,世界各國醫療糾紛發生率上升,如何有效預防和解決醫患矛盾,成為各國政府共同關注的重要社會議題之一。但由於國情不同,各國處理醫患矛盾的方法不盡相同。值得注意的是,雖然發達國家的醫療事故頻繁發生,但醫患矛盾不算尖銳,患者很少選擇暴力來解決醫患矛盾,因為法律是解決糾紛的最好途徑。

專題文字:李明波

美國

醫院設倫理委員會,有糾紛先走法律路

醫療疏忽和醫療失誤在美國是個嚴重問題。美國有關部門處理醫療糾紛等醫患矛盾時,力求照顧醫患雙方,努力尋找兩者利益的平衡點。在維護患者利益的同時,也注重保護醫生的權益。美國有11個州規定,只有醫療疏忽的責任超過50%時,被告才需要進行賠償,其他州則規定按責賠償。美國一些州的執法部門認為,如果對醫院和醫生的懲罰過重,使其經營成本和風險高到難以忍受,只會使專業人才外流,最終倒霉的可能還是患者。

美國人處理醫療事故的系統比較完備,一旦發生醫療糾紛,第一選擇往往都是打官司,很少去醫院鬧事。美國沒有衛生行政部門,其醫療標準和規範都由美國醫學會制定。美國醫學會專業規範與法律委員會於1994年修訂發布了《醫患關係基本原理》。

首先,幾乎每個美國醫院內都有一個風險管理部門倫理委員會,專門負責調查醫療失誤。他們從專業技術的角度,調查有爭議的案例,以判斷主管醫生是否盡責儘力以及是否有過失。如發現主管醫生有過失,他們有權對責任人進行專業處罰,且還要向司法部門報告。倫理委員會的成員並非只是來自醫院,而是來自各個行業,有醫院的醫生、註冊護士以及社區代表、社會工作者、律師等。倫理委員會成立之後,醫院的醫患糾紛大為減少。

其次,受害者本人及其家屬可聘請律師,根據自己掌握的證據,證明醫生有過失。美國的法律很嚴格,專業律師也很厲害,一旦醫院被證明有過失,法官可能判罰賠償數十萬、甚至數百萬美元。

再次,美國的醫藥費往往由保險公司支付,所以保險公司也會對醫療過程進行監督。這種系統性的處理方法,確保患者的利益一旦受損,很容易得到專業鑒定,且通過各種途徑得到賠償。與此相反,如果患者去醫院鬧事,會因為危害醫療秩序而被捕,甚至被判入獄。一方面醫患糾紛很容易得到處理,一方面去鬧事反而會招致損失,患者自然不會選擇後者。

醫療訴訟近年大幅增加

當然,也並非所有的美國患者會採用法律手段解決醫療糾紛。最極端的一個例子發生在2010年9月16日。當時美國馬里蘭州巴爾的摩市最大的一家醫院約翰·霍普金斯醫院發生一起槍擊事件,醫生被一名病人的兒子槍擊致傷,兇手隨後殺死母親和自己。警方介紹說,案發時,兇手正在聽外科大夫介紹80歲老母親的病情以及治療狀況。

但這在美國畢竟屬於極端現象。美國近年來的司法實踐和案例也表明,陪審團更同情患者,法官更容易做出偏向患者的判決。因此,美國醫療訴訟近年大幅增加,直接找醫生實施暴力的現象很少出現。

在美國,任何人不可以隨意到一個私人家庭或單位鬧事,未應邀踏入私人領地都是違法的,主人可以採取自衛行動,更何況在醫院這種治病救人的神聖地方,鬧事將威脅更多人的生命安全,警察一定會立即趕來處理,這一點足以警戒所謂的“醫鬧”。

此外,在約翰·霍普金斯醫院槍擊案後,美國各醫院已經高度關注對來自患者和家屬的安全威脅非常重視,甚至連一些威脅性的語言也會被醫院提交給安全部門來處理應對。

日本

處理時間短,賠償金額高

日本是世界上人均壽命最高的國家之一,然而近年來卻不時發生重大醫療事故。日本媒體曾披露,僅2006年一年,日本全國270所國立醫院共發生醫療事故1300起,導致150人死亡。

日本在處理醫患關係方面,主要有以下五方面經驗。第一是建立醫患信任關係。為了增加病人對醫生的信任,日本1995年成立了醫療評估機構,監督醫院向患者提供優質服務,對所有醫院進行綜合評分,評估合格者發給合格證書,並在網上公布結果。

第二是從失敗中汲取教訓。為了讓人們在事故中總結經驗,日本厚生勞動省建立了醫療事故數據庫,成立了由醫生、律師、民間組織代表參加的醫療事故信息研究會,研究如何預防事故、查明事故原因以及應對策略。

第三是利用完善的醫療保險制度化解矛盾。院方通常為醫生購買保險,許多小的糾紛或事故可以通過保險公司得到解決,不至於釀成大的糾紛。

第四是通過法律手段協調雙方關係,做到發生醫療事故有章可循。按規定,發生醫療事故後,日本的醫院要向有關部門報告。有關部門要向病人家屬作出解釋,屬於院方的錯誤,醫院要真誠道歉,並在經濟上給予賠償。如果有醫患雙方對責任承擔存在爭議,可訴諸法律,不過大部分醫療訴訟案都以和解方式解決,這反映出醫療訴訟案對原告造成的巨大心理和經濟壓力,種種原因使很多患者家屬最終選擇通過和解結束官司,拿走一筆數額可觀的賠償金了事。

統計顯示,日本醫療事故訴訟案的平均審理時間逐年縮短。1996年,平均每個案件的審理時間為37個月;而到2006年,平均審理時間已縮短為25.1個月,10年間幾乎“快”了整整一年。同時,日本2006年醫療訴訟案的和解率創造10年來的最高紀錄,達到53.3%,而原告的勝訴率卻創下近年來同類案件最低水平,僅有35.3%。

此外,日本政府也加緊建立相關制度,幫助醫療訴訟中處於相對劣勢的原告患者和家屬。日本厚生勞動省今年計劃建立一個新的補償機制,對醫療事故中受害患者家屬推行“無過失補償制度”,即無論醫院是否存在醫療過失,受害患者家屬都可以獲得一定的補償,其額度將由第三方權衡決定。

德國

設獨立調解機構,處理效率超法庭

德國衛生組織2002年公布的統計資料顯示,德國每年的醫療事故總數達到10萬起。

醫療事故發生後,病人或者其家屬一般首先與當事醫生或者院方進行直接接觸以確認事實,並協商可能的賠償問題。如果這一措施沒有達到效果,病人可以向一個叫做“醫療事故調解處”的機構求助。調解處是德國設立的專門負責醫療事故庭外解決的機構,由各州的醫生協會單獨或者幾個州的醫生協會聯合設立。

調解處的工作人員由法律界人士和醫生組成。在接到病人關於醫療事故的陳述報告後,調解處會根據情況組成一個專家小組,而該小組中必定有一名醫生與涉嫌造成事故的醫生從事相同的專科,以保證對事故發生的過程進行專業鑒定。

但專家小組必須在得到病人和醫生的雙方同意之後才能開展工作。

設立調解處的好處主要是在發生醫療事故後,儘可能免去當事人打官司的漫長曆程與昂貴費用。

不過,調解處對事故的最後處理意見只是建議性的,並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當事的任何一方不同意該處理意見,仍可訴諸法律。在模稜兩可的情況下,法院一般都作出有利於醫生的判決。統計資料說,法院裁決的案件中只有大約10%判定病人一方勝訴。

本文來自:搜狐網

Leave a Reply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Required fields are marked *

This site uses Akismet to reduce spam. Learn how your comment data is process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