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1995年下發的公通字【1995】91號《公安部關於啟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記表和居民戶口簿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
公民的籍貫應為本人出生時祖父的居住地(戶口所在地),具體地址填至區或不設區的市。祖父去世的,填寫祖父去世時的戶口所在地;祖父未落常住戶口的,填寫祖父應落常住戶口的的地方;公民登記籍貫後,祖父又遷移戶口的,該公民的籍貫不再隨之更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1995年下發的公通字【1995】91號《公安部關於啟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記表和居民戶口簿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
公民的籍貫應為本人出生時祖父的居住地(戶口所在地),具體地址填至區或不設區的市。祖父去世的,填寫祖父去世時的戶口所在地;祖父未落常住戶口的,填寫祖父應落常住戶口的的地方;公民登記籍貫後,祖父又遷移戶口的,該公民的籍貫不再隨之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