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March 14, 2025

繼承房產再次出售如何繳納稅費?

繼承人轉讓該房屋時,以轉讓房屋的收入減除原房屋產權所有人取得該房屋的實際購置成本以及繼承和轉讓過程中繼承人支付的相關稅費後的餘額,為繼承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以20%的稅率繳納“財產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但如果轉讓的房屋為個人自用5年以上且為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免徵個人所得稅。

相關法律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五 各級稅務機關要認真落實有關住房轉讓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關於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1999]278號)的規定,對出售自有住房並擬在現住房出售1年內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納稅人,其出售現住房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先以納稅保證金形式繳納,再視其重新購房的金額與原住房銷售額的關係,全部或部分退還納稅保證金;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要不折不扣地執行上述優惠政策,確保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五  受贈人轉讓受贈房屋的,以其轉讓受贈房屋的收入減除原捐贈人取得該房屋的實際購置成本以及贈與和轉讓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後的餘額,為受贈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受贈人轉讓受贈房屋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可以依據該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確定的價格核定其轉讓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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